水泵房噪音擾民 開發商被判賠償
蘇先生夫婦向廈門市成興房地產開發公司(以下簡稱成興房地產公司)購買了一套商品房,住了幾個月之后,因為忍受不了地下室水泵發出的噪聲,搬了出去,不得不在外租房子居住。為此,2007年4月蘇先生與開發商打起了官司。
案件由來:
2004年10月30日,蘇先生夫婦向成興房地產公司購買了東渡濠頭和順里36號一套位于一樓的商品房。2004年年底,成興房地產公司將房屋交付給了蘇先生。
蘇先生搬進這套新買的房子后不久,有一天晚上他回家時,走進房間發現地面振動非常大,蘇先生就找小區的物業管理人員詢問是怎么回事,相關人員說他們今天樓底下在改造。蘇先生看到一樓旁邊有個封閉起來的樓梯通往地下室,一看,原來那個樓梯底下是個水泵房。樓梯口封起來以后,水泵的振動和噪音就從地下室的通道內傳出,極大地影響到蘇先生的居室環境。
2005年1月14日和6月6日,蘇先生兩次書面致函成興房地產公司,反映地下室水泵房噪音已經嚴重影響了周圍住戶的正常生活,要求盡快解決問題,并提出了地下室排風機消音處理、水泵減震處理、調整夜間供水時間等五項建議。
2005年12月26日,蘇先生委托廈門市環境監測中心站,以自己購買房屋的臥室、客廳中央為監測點,對地下室車庫排氣扇為噪聲源進行了監測。在下午4點半到5點之間,廚房的噪音在61.4分貝到63.5分貝之間,臥室的噪聲在48.8分貝到52.4分貝之間。
2006年1月14日,蘇先生以水泵為噪聲源,又進行了測量。在晚上10點50分的時候,臥室為40.7分貝;晚上10點55分的時候,廚房為41分貝;晚上10點57分的時候,衛生間為41.5分貝;晚上10點59分的時候,客廳為42.7分貝。
此后,蘇先生多次向成興房地產公司反映、交涉均未果。2007年4月,蘇先生向法院提起訴訟,將廈門市成興房地產開發公司告上了法庭,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成興房地產公司立即停止水泵噪聲侵權行為,徹底搬遷蓄水池,消除對建筑主體安全結構的隱患,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5萬元,支付房租33400元,并承擔噪音監測費用。那么原告的訴求是否會得到法院的支持呢?
庭審爭論:
蘇先生說,聲音是一種能量,水泵房位于地下室,聲音無法擴散,一直積累著,達到了一定能量級,它總要有減壓、擴散的去處,所以,住在水泵房上方的蘇先生從覺察到的那天晚上開始,他一家就沒辦法住了。水泵一開動起來,它的振動竟使蘇家客廳里的沙發一個星期位移8-10厘米。水泵房每天24小時,每時每刻都在那邊運轉,水泵抽水所發出的是低頻噪音和高頻噪音的結合聲,這種奪命噪音導致蘇家全家人都出現頭疼、失眠癥狀。
2005年4月1日,蘇先生夫婦實在忍受不了水泵噪音,搬出了自己剛買的房子。蘇先生夫妻倆都住到辦公室,就這樣住了半年到七、八個月。
后來,蘇先生夫婦到外面租了一套108平方米的房子居住,每月租金1,200元,到2007年7月31日,他們已經支付了租金33,400元。2007年整改以后,振動的聲音明顯減小了,但是低頻音改不掉,蘇先生還是無法回到那個房子里面。
蘇先生稱,建筑設計規范規定得很清楚,住戶的直接樓板下方、左右、前后、比鄰,不得設置水泵房,且蓄水池設置在地下室,也必須是地下第二層,獨立式的。被告的行為違反了國家建設部給排水建筑設計規范,構成了侵權。
成興房地產公司則辯稱,因為產生噪音的是水泵,水泵按照《物業管理條例》規定,它是屬于全體業主所有的公共設施,所有權人是全體業主;按照《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管理者是物業管理公司。因此,本案的被告不是水泵所有權人和管理者,被告的主體是不適格的,應當駁回原告的起訴。如果搬遷蓄水池,則要經過全體業主和政府有關部門批準。他們開發的房子早在2002年就通過了質檢站驗收,是合格的。原告訴稱水泵房噪聲侵權并要求立即停止侵權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成興房地產公司還說,2006年2月6日,該公司已向蘇先生以及102單元的住戶發出《泵房噪音整改征求意見書》,蘇先生以及102單元的住戶在整改意見書上簽了名。
2006年5月,成興房地產公司對水泵房進行了改造,將水泵改成了變頻水泵,在泵房四壁加貼了吸音材料,完工后房子抖動明顯減小。整改后,從檢測的噪音標準來看,基本上實際值是在32-33分貝,而背景值本身也是在32-33分貝,而在夜間,作為控制噪音的標準應該是50分貝及以下。另外,廈門市政府先后兩次將和順里36號樓所在的區域確定為廈門市環境二類功能區。按照《城市區域環境噪聲測量方法》的規定,二類功能區域室內噪聲標準白天是50分貝,夜間是40分貝。這個小區所處的地點是在和通路,它的噪音控制標準應該適用二類標準,該二類標準是屬于居住、商業、工業混雜區,而不應當適用一類標準。因為一類標準是只有居住的,還有文教區為主的這么一個區域,它等同于鄉村的一種噪音的狀況。因此它根本不構成噪音侵權,不可以進行索賠。要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2007年5月17日,檢測部門以水泵為噪聲源,再次進行了噪聲測量。晚上11點10分,臥室的噪聲是32.9分貝;晚上11點13分,客廳的噪音是34.4分貝;晚上11點22分,衛生間的噪音是33.3分貝。
2007年12月27日,法院對這個案件作出了判決。被告成興房地產公司應賠償原告蘇先生房屋租金損失26,724元,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2萬元,法院同時駁回了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評析:
1、被告是否構成侵權?原告向被告購買了商品房,被告作為商品房的出賣方,應承擔小區配套設施的保障義務。原告入住后,房子下面的水泵房發出強烈的噪聲、振動,對原告的生活、休息造成了嚴重影響。經相關部門2005年12月26日監測,超過二類功能區室內白天50分貝的國家標準;后來被告雖然進行了整改,但是并沒有完全消除噪聲,2006年1月14日晚上所進行的室內檢測,仍然超過40分貝的國家標準;直到2007年5月17日檢測之后,原告房子室內噪聲才沒有超過國家規定的40分貝標準。法院根據這些檢測報告認定,2007年5月17日之前,被告的水泵房噪聲排放超過國家規定標準。也就是說,在沒有整改前,被告對原告構成侵權。
2、被告是否應承擔租房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音污染防治法》的規定,被告噪聲超標排放已經違法,影響了原告的安寧、休息,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利,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由于被告的水泵房超標排放噪聲,致使原告無法忍受搬出,另外租房。被告應賠償租房損失26,724元。原告認為被告二次供水系統設計不符合建筑規范,房屋存在安全隱患,要求徹底搬遷蓄水池的訴訟請求,屬于建筑合同安全范圍,必須經相關部門鑒定,與本案的噪音侵權糾紛不屬于同一法律關系,應另行起訴。
3、被告是否應當支付精神損害賠償?《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條“受到環境噪聲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個人,有權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損失。”從該法規定上看,法律賦予了居民居住環境的安寧權,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款的規定“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侵害他人隱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這里的“其他人格利益”就可以涵括居民對生活的精神安寧權,因此蘇先生有權起訴,并要求停止侵害,但是否能得到精神損害的賠償,是否存在嚴重后果是本案的關鍵,即訴爭的焦點問題。本案從表面上看,被告沒有給原告造成直接的損害后果,但精神損害的賠償其實質是對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遭受侵害的賠償。精神損害一般表現為無形損害,精神損害包括精神痛苦與精神利益的喪失,精神痛苦主要指自然人因人格權受到侵害而遭到生理和心理上的痛苦,精神損害雖然是無形的,但損害卻是客觀存在的。有損害即應有救濟,而精神損害賠償是民法的基本救濟方式之一,可在一定程度上撫慰被侵害人。現代城市住宅小區良好的環境、健康、安靜、舒適的生活是人們生活水平提高后向往和追求的,也是我國城鎮居民達到小康生活水平的標志。然而我國城市有不少住宅小區實際情況并非如此,環境噪聲的污染是目前城市住宅小區居民投訴的主要熱點,噪聲又是環境污染中的隱形殺手。蘇先生一家自從搬入訟爭屋后,水泵房超標排放的噪聲會刺激人的聽覺神經,對生理心理都會產生不良的影響,損害了精神健康,因此應當給予精神損害賠償2萬元。
普通市民買一套房子,要花費多年的積蓄,如果不能居住,還要再花錢另租小區房子,確實是一種較大的傷害。因此建議,房地產開發商要設身處地為業主想一想,采取必要措施,從根本上解決噪聲擾民的問題,給業主一個安寧的生活環境。另外,購房者在購買房源時應多加小心,尤其是期房,特別是交房簽字前應多了解自身房屋外相關設施,及時交涉維權,以免陷入住房后的疲勞戰。